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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6〕5号)

    时间:2016-11-28 09:32:04  来源:  作者:

    拟被处罚机构名称:鼎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59号518室

    负责人:李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提供虚假报告。我局于2016年3月3日收到你公司《关于设立鼎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报告》(鼎总字〔2016〕059号)。我局检查人员于3月11日及4月1日赴报告中的经营地址进行核查,发现该地址实际不存在,闵行分公司也并未在报告中的地址实际办公,闵行分公司的临时办公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998号”。

    上述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事实确认书;

    2.相关人员调查笔录;

    3.房屋租赁合同及证明;

    4.关于设立鼎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的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万元。

    我局已于2016年10月27日向你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应抄报我局,以备存查。

    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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