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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6〕6号)

    时间:2016-11-28 09:32:01  来源:  作者:

    拟被处罚机构名称:上海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238号6楼G座

    负责人:谢礼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2014年3月起,谢礼荣作为你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职,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但谢礼荣未取得我局核准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你公司仅于2015年10月向我局报告了谢礼荣任临时负责人的报告。

    (二)2015年12月,我局在实地核查中发现,你公司现仅存2014年3月至今的业务档案和2013年4月至今的财务凭证,2004年1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业务档案缺失,2004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财务凭证缺失。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盖章确认的《事实确认书》;

    2.调查笔录;

    3.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情况说明;

    4.请款单;

    5.董事会决议;

    6.财务凭证及业务资料缺失情况说明;

    7.股权转让协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你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你公司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业务档案和财务凭证,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并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我局已于2016年11月7日向你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再提出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应抄报我局,以备存查。

    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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