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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6〕7号)

    时间:2016-11-28 09:31:57  来源:  作者:

    拟被处罚机构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666号

    负责人:强来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费用报销不真实,构成“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资料”。你公司本部、奉贤支公司、虹口支公司、普陀支公司通过“车辆使用费”(具体项目“燃油费”等)、“公杂费”(具体项目“办公用品”等)、“咨询费”三个科目,虚构报销事项、套取费用,用以向中介公司支付手续费之外的费用、或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的利益,具体如下:

    你公司本部共计套取费用9.14万元。其中直销业务一部套取费用4.18万元,支付给上海思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纪二部套取费用4.96万元,支付给上海鑫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奉贤支公司共计套取费用9.39万元,支付给上海中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作为系统跟单手续费外的费用返还。

    虹口支公司共计套取费用6.82万元,分别支付给安能集团4.89万元和上海海联货运有限公司1.93万元。

    普陀支公司通过“咨询费”科目共计套取费用1.95万元,向上海骏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额外支付经纪合同约定的15%经纪费之外的费用。

    综上,紫金上分及下属三家支公司虚构报销事项,共计套取费用27.3万元。

    (二)将直接业务虚挂为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构成“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4年8月1日-2015年7月31日期间,你公司闵行支公司,将支公司保费共计223.95万元的直接业务,经上海智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莺代理”)虚挂为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46.37万元。智莺代理扣除8%比例的费用后,将“手续费”余下部分转给闵行支公司业务员、由业务员返还给客户,或转给业务员指定的帐户(4S店或上海电视台)。

    上述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2.智莺代理《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3.费用核查汇总、明细表;

    4.虚列费用清单及相关凭证;

    5.相关人员谈话笔录;

    6.智莺代理与紫金上分业务员的挂靠协议;

    7.闵行支公司与智莺代理车险业务虚挂业务清单;

    8.智莺代理与紫金上分手续费的财务凭证和银行业务回单(部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你公司费用报销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

    你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条六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罚款12万元。

    综上,对你公司合并罚款27万元。

    我局已于2016年10月19日向你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应抄报我局,以备存查。

    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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