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被处罚人:朱晓冬
身份证号:31010819690111XXXX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在你担任上海安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欣保代”)执行董事期间,安欣保代存在如下行为:
(一)2013年5月10日,安欣保代股东由蔡佳樱、顾秀珍、李佳佳、余建国、黄路亿、袁云海、王炜变更为蔡佳樱、顾秀珍、余建国、袁云海、王炜,安欣保代未通过正式公文形式向我局报告上述变更事项,仅于2015年8月28日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信息登记系统中首次录入新股东信息。
(二)安欣保代自2010年以来未使用客户告知书。
(三)安欣保代变更住所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2014年8月,安欣保代自原经我局核准的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24号2113室的住所,搬入虹口区东江湾路188号B栋11楼后,未向我局报告。直至2015年8月,安欣保代初次向我局报了此次住所变更事项的纸质材料,并于同月在保险专业中介股权信息登记系统中首次录入新地址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欣保代盖章确认的事实确认书;
2.调查笔录;
3.安欣保代提供的情况说明;
4.调取工商准予变更登记材料情况说明;
5.工商准予变更登记材料;
6.公司章程;
7.房屋租赁合同;
8.地址变更系统截图;
9.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安欣保代变更主要股东事项未按规定报告,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的规定,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安欣保代未按规定使用客户告知书,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安欣保代变更住所事项未按规定报告,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的规定,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综上,对你给予警告,合并并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我局已于2016年10月19日向你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再提出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应抄报我局,以备存查。
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