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被处罚机构名称:上海安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188号B栋11楼
负责人:朱晓冬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2013年5月10日,你公司股东由蔡佳樱、顾秀珍、李佳佳、余建国、黄路亿、袁云海、王炜变更为蔡佳樱、顾秀珍、余建国、袁云海、王炜,你公司未通过正式公文形式向我局报告上述变更事项,仅于2015年8月28日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信息登记系统中首次录入新股东信息。
(二)截至2015年11月17日,你公司未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为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其中,2014年8-12月,你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方忠良完成31笔保险业务,保险费金额共计109153.55元。
(三)你公司自2010年以来未使用客户告知书。
(四)2011年5月26日,你公司股东会任命朱晓冬为你公司执行董事,朱晓冬即日起实际履职,朱晓冬未取得我局核准的执行董事任职资格。
(五)你公司变更住所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2014年8月,你公司自原经我局核准的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24号2113室的住所,搬迁至虹口区东江湾路188号B栋11楼,未向我局报告。直至2015年8月,你公司初次向我局报了此次住所变更事项的纸质材料,并于同月在保险专业中介股权信息登记系统中首次录入新地址信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盖章确认的事实确认书;
2.调查笔录;
3.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4.调取工商准予变更登记材料情况说明;
5.工商准予变更登记材料;
6.公司章程;
7.付款凭证及业务清单;
8.执业登记系统截图;
9.股东决定;
10.付款凭证;
11.房屋租赁合同;
12.地址变更系统截图;
13.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你公司变更主要股东事项未按规定报告,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你公司未能为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你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客户告知书,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你公司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任执行董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你公司变更住所事项未按规定报告,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合并并处罚款人民币5.8万元。
我局已于2016年10月19日向你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再提出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应抄报我局,以备存查。
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