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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6〕11号)

    时间:2016-11-28 09:39:10  来源:  作者:

    拟被处罚人:谢爱兵

    身份证号码:31022619691107XXXX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2010年起担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上分”)奉贤支公司经理。奉贤支公司通过 “燃油费”、“公杂费”、“交通费”核算科目虚构报销事项、套取费用9.39万元,支付给上海中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作为系统跟单手续费外的费用返还。

    上述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紫金上分《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2.紫金上分奉贤支公司虚列费用清单;

    3.《中国保监会调查笔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紫金上分奉贤支公司费用报销不真实的行为,你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进行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我局已于2016年10月19日向你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应抄报我局,以备存查。

    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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