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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6〕12号)

    时间:2016-11-28 09:39:05  来源:  作者:

    拟被处罚人:顾红丽

    身份证号码:31022519681010xxxx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2015年被任命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上分”)闵行支公司经理。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紫金上分闵行支公司将支公司保费共计223.95万元的直接业务,经上海智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莺代理”)虚挂为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46.37万元。智莺代理扣除8%比例的费用后,将“手续费”余下部分转给闵行支公司业务员、由业务员返还给客户,或转给业务员指定的帐户(4S店或上海电视台)。

    上述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紫金上分《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2.紫金上分闵行支公司与智莺代理车险业务虚挂业务清单;

    3.《中国保监会调查笔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紫金上分闵行支公司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你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进行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我局已于2016年10月24日向你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应抄报我局,以备存查。

    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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