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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6〕7号)

    时间:2016-12-26 16:50:02  来源:  作者:

    当事人:童超

    身份证号码:33092119790612****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北仑支公司”)经理

    住所:宁波市北仑区新宝山路125号、127号B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寿财险北仑支公司涉嫌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国寿财险北仑支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6年2月至4月,国寿财险北仑支公司虚列印刷费5193元,套取资金向其他机构支付合作费用。国寿财险北仑支公司经理童超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北仑支公司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复印件、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国寿财险北仑支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童超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央财政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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