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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6〕8号)

    时间:2016-12-26 16:49:58  来源:  作者: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海曙支公司)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

    负责人:李振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海曙支公司涉嫌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人保财险海曙支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5年9月-12月,人保财险海曙支公司通过发放员工工资的方式,由员工向其他机构支付合作费用9747.67元。人保财险海曙支公司副经理鲍毅杰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人保财险海曙支公司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复印件、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海曙支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海曙支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央财政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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