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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6〕26号)

    时间:2016-12-16 15:00:51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保监罚〔2016〕26号

    当 事 人: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新乡营业部(以下简称“大童新乡营业部”)

    住 所:新乡市人民路靖业大厦六层

    负 责 人:王胜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童新乡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大童新乡营业部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大童新乡营业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童新乡营业部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大童新乡营业部自2015年10月开始销售“贴心宝10+2”、“健康宝”、“贴心宝”、“平安宝”、“天使宝”、“随行宝”救援服务卡等6类非保险卡单产品,卡单载明提供救援服务并赠送意外伤害保险。大童新乡营业部共销售上述卡单9263件,取得销售收入674986元。

    上述事实,由调查笔录,卡单产品、银行回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大童新乡营业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正,下同)第二十六条、四十一条。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大童新乡营业部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南保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郑州分行营业部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 户:781739101018980000017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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