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保监罚〔2016〕27号
当 事 人:浙江联创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创新乡分公司”)
住 所:新乡市向阳路240号3层
负 责 人:曹坤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联创新乡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联创新乡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联创新乡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联创新乡分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联创新乡分公司自2016年3月开始销售“联合· 0-70岁意外保障服务卡A款”非保险卡单产品情况,卡单载明提供健康管理、法律咨询服务并赠送意外伤害保险。联创新乡分公司共销售该卡单252件,取得销售收入15120元。
上述事实,由调查笔录,卡单产品、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联创新乡分公司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正,下同)第二十六条、四十一条。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对联创新乡分公司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南保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郑州分行营业部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 户:781739101018980000017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