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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90号)

    时间:2017-01-06 11:22:10  来源:  作者:

    湖南泛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至6月期间,你公司通过公司成某某的账号为621485731059****的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个人账户代收保费后,将保费转账至你公司工商银行(601398,股吧)保费专户,再由该保费专户转账至相应保险公司账户。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公司代收代付保费情况的说明》,你公司代收保费凭证明细清单以及你公司2015年1月6日第0013号等54份记账凭证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以罚款0.3万元,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以罚款0.3万元。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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