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保监罚〔2016〕19号
当 事 人:李
身份证号:630103197503120033
职 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经理
住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解放路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李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2015年、2016年存在费用报销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虚列数据行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涉及金额12万元。当事人李 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经理,对上述问题负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财务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函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 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海保监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