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 金融理财 > 浙保监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浙保监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6-12-30 10:59:02  来源:  作者: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589号综合楼

    负责人:陈健生

    当事人:陈健生

    身份证号:33082519590616XXXX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陈晓东

    身份证号:33072719630505XXXX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营业一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调查、审理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金华中支)及陈健生、陈晓东、陈法银违法案件,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国寿财险金华中支及陈健生、陈晓东书面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涉及上述责任主体的案件现已审理终结。陈法银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将另行依法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一)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国寿财险金华中支把共计153084元的车险电销业务的“送单费”、“业务奖励费”,虚列成工资、绩效发放给该公司营业一部员工徐某某、张某某等5人。上述人员取得该款项后,退还给国寿财险金华中支营业一部作为展业费用统一使用。

    (二)2015年9-12月,为向陈某某支付费用,国寿财险金华中支报销了磐安县2家单位以宣传用品名义开具的6笔购货发票,合计金额110920元。

    陈健生,时任国寿财险金华中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财务会计部和销售管理部,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晓东,时任国寿财险金华中支营业一部经理,直接授意并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一、(一)”,为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公司调查情况说明、虚假送单费和奖励费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和转账凭证复印件、调查笔录和任职文件等。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金华中支罚款人民币18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健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晓东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三、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获取应缴行政罚款金额的缴款码信息,然后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实行同行缴款。当事人依法缴款后,应及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6年12月28日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