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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81号)

    时间:2016-12-28 11:13:30  来源:  作者:

    邓华明:

    经查:

    一、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重点客户部2014年、2015年列支的单笔1000元以上的公杂费和单笔1000元以上的电子设备运转费中,部分公杂费和电子设备费系虚列,实际用于其他消费开支。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曾某发往戴某的邮件附件《关于事实确认书回复函20160722》打印件,曾某电脑资料复印件,中国保监会现场勘验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检查组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说明,相关制度复印件等。

    二、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120760019001955477**号保单和120760019001373611**号保单记录投保单位投保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和公司意健险承保系统均记载了经纪公司。经调查,上述保险业务为投保单位直接向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投保。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发票、保单、投保单、保险协议书复印件,相关经纪费支付凭证复印件,两个投保单位出具的说明,检查组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

    我局认为,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你作为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重点客户部渠道总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三、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120760019001955477**等6份保单显示,投保单位投保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经调查,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在上述保单的承保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发票、保单、投保单、保险协议书等资料复印件,相关保单的系统查询截屏打印件,保单报价费率计算表打印件,相关保险条款复印件,询价邮件打印件,系统核保过程截屏打印件等。

    我局认为,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你作为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重点客户部渠道总监,代表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在其中5份保单对应的保险协议书上签字,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以上拟对你警告,并处罚款合计9万元。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9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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