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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82号)

    时间:2016-12-28 11:13:27  来源:  作者:

    刘婧:

    经查,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2016年4月10**号财务凭证记录公司本部新渠道业务部报销咨询费,实际用于购买加油卡并向湘ABU0**号牌等6辆车辆的商业险被保险人支付。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油卡发放清单,相关车辆投保、承保资料及配送记录复印件,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你作为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本部新渠道业务分部渠道总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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