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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83号)

    时间:2016-12-28 11:13:24  来源:  作者:

    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1月4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设立醴陵营业部与韶山营业部的报告材料,材料显示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5日和10月26日批复设立醴陵营业部与韶山营业部,并分别任命廖*和贺**担任上述两家营业部负责人,上述两家营业部分别于2015年12月3日和12月14日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截至2016年4月25日对你公司湖南分公司进场检查日止,上述两家营业部负责人的实际任职期限已经超过三个月。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出具的《关于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醴陵、韶山营业部建设情况的说明》,《关于同意设立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醴陵和临澧营业部的批复(鑫总字[2015]35号)》,《关于同意设立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乡等4家营业部的批复(鑫总字[2015]43号)》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以罚款0.5万元,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以罚款0.5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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