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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84号)

    时间:2016-12-28 11:13:22  来源:  作者: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你公司2015年9月19*号会计凭证列支“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外部会议费”49407元,凭证记录是为推动保险产品销售而召开启动会议而发生的费用。经查,该会议并未真实召开,该笔费用实际用于兑现长沙本部2015年5月、7月业务激励方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你公司2015年9月19*号会计凭证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鉴于你公司于检查组进场检查前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整改报告中主动书面报告违法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内部责任追究,且危害后果轻微,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公司主动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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