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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6〕16 号)

    时间:2017-01-11 14:37:09  来源:  作者:

    当事人:钱永华

    身份证号码:330106196205130835 204196404123032342524651207001

    职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

    险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28 号10 号馆9 楼B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违

    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

    经查,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5 年7 月至2016 年6 月,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通过华凯保险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28.84 万元。分

    公司副总经理钱永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清单、自查报告、

    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6 年1 月至7 月,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虚列会议费、餐费27.99

    万元,用于车险业务推动。分公司副总经理钱永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上述事实,有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财务凭证复印件,自查报告,

    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三、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16 年1 月至7 月,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向车险客户赠送各类礼

    品,共计135.84 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钱永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赠送礼品清单、情况说明、任

    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

    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

    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

    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钱永华警告,并处罚款3 万元。

    二、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钱永华警告,并处罚款1 万元。

    三、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

    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

    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

    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钱永华警告,并处罚款3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央财

    政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6 年12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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