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
称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777 号
负责人:费剑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等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经查,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5 年7 月至2016 年6 月,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通过华凯保险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挚信保险代
理有限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50.75 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陈
方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业务清单、自查报告、任职文
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6 年1 月至7 月,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虚列宣传用品费等费用
137.07 万元,实际用于车险销售激励。虚列员工工资1069.44 万元,
实际用于补偿车险电销业务的销售费用。分公司副总经理陈方平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财务凭证复印件、自查报告、
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
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
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
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
款13 万元。
二、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
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八十六
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
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40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央财
政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6 年12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