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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2号)

    时间:2017-01-11 11:00:47  来源:  作者:

    张联:

    经查,2015年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湖南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在电话销售过程中,18份保单的销售录音存在欺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的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18份保单的相关电话销售录音及录音取证记录,相关保单复印件,相关保险产品条款及相关电话销售录音光盘等。

    我局认为,泰康人寿湖南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你作为泰康人寿湖南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并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主动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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