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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3号)

    时间:2017-01-11 11:00:45  来源:  作者: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经查,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经纪”)株洲市营业部2016年9月9日从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号*栋*号搬迁至株洲市芦淞区*大厦*室办公(2016年9月14日签订租赁合同)。截至2016年10月8日, 你公司未就株洲市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事项向我局书面报告。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你公司和株洲市营业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屏打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申辩称:因公司租赁新址后其进行了装修和营业准备,故新址在2016年9月9日至2016年10月13日期间有株洲营业部员工处理事务。但旧址直至2016年10月13日前,一直在正常营业中,并未停业迁址,直到2016年10月14日,办理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后,才正式终止旧址营业,将株洲市营业部搬迁至新址办公。亦因此,在2016年10月8日前,公司未向湖南保监局报告株洲营业部地址变更。恳请我局对以上情况予以考虑。

    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公司辩称的旧址直到2016年10月13日前仍在正常营业,与你公司在检查组现场检查期间出具的《关于株洲营业部的有关情况说明》“株洲营业部原职场是一临街店面,当时是按总公司关于开设900门店的有关要求承租下来的,由于总公司调整经营思路,该门店关闭”存在矛盾,而此次申辩你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新的证据材料。根据株洲市营业部出具的说明,株洲市营业部于2016年9月9日搬迁至新址。根据检查组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组检查时株洲营业部位于新址。综上,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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