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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4号)

    时间:2017-01-11 11:00:38  来源:  作者:

    刘继平:

    经查,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经纪”)株洲市营业部2016年9月9日从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号*栋*号搬迁至株洲市芦淞区*大厦*室办公(2016年9月14日签订租赁合同)。截至2016年10月8日, 北京联合经纪湖南省分公司未就株洲市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事项向我局书面报告。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北京联合经纪湖南省分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北京联合经纪湖南省分公司和北京联合经纪株洲市营业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屏打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你签字的《现场检查直接责任人确认书》,你的任职文件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北京联合经纪湖南省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你作为北京联合经纪湖南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在规定时限内申辩称:你本人系北京联合经纪湖南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但未分管此项工作,分管此项工作由业务经理屈某负责,公司也认可该理由。

    我局经复核,认为:你作为北京联合经纪湖南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根据公司出具的岗位职责说明,全面负责分公司公文处理(含收、发文管理及各类文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的起草和审定),应对北京联合经纪湖南省分公司未就株洲市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负有直接责任。申辩时,你未提供证明屈某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的证据。综上,对你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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