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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7〕3号

    时间:2017-01-10 17:40:17  来源:  作者:
    晋保监罚字〔2017〕3号

    机构名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电销中心(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山西电销中心)

    主要负责人:邢磊

    营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劲松路北路31号太原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中心房屋第五层、第六层

    当事人:邢磊

    住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我局检查组于2016年5月31日至7月15日对泰康人寿山西电销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人员存在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欺骗投保人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销售录音、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该公司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二十二万元的罚款。

    邢磊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邢磊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的罚款。

    请及时联系我局办公室确认缴纳罚款事宜,并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至山西保监局指定账户。联系电话:0351-7551619。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保监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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