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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6〕167号)

    时间:2017-01-06 16:32:50  来源:  作者:
    闽保监罚〔2016〕167号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产险福州中支)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平东路98号稻田创业小镇A3精耕楼

    法定代表人:苏步聚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安产险福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华安产险福州中支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华安产险福州中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产险福州中支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2016年3月至5月,该公司列支4笔“营业费用-车辆使用费-燃油费”,合计185500元,所附发票显示用于购买加油充值卡。加油充值卡并非用于公司车辆燃油费开支,实际用于赠送车险电销客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华安产险福州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安产险福州中支处以13.9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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