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 金融理财 >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6〕166号)
  •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6〕166号)

    时间:2017-01-06 16:22:30  来源:  作者:
    闽保监罚〔2016〕166号

    当 事 人:吴文

    身份证号:350403196801xxxxxx

    地 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三明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吴文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吴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新华人寿三明中支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行为。该公司在编号为100002502等17份财务凭证中分别列支业务宣传费19385元、印刷费14100元、邮电费13872元、公杂费13303元、业务招待费11997元、差旅费6512元、会议费2000元,总金额共计81169元,上述凭证列支的经济事项与实际支出情况不符。吴文作为该公司时任分管银保部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新华人寿三明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文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6年12月30日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