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财险象山支公司)
住所:象山县丹城南大河东侧财富中心商业广场22 楼
负责人:康余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平安财险象山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涉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
同的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书面反馈
无意见。
经查,平安财险象山支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5 年4 月至5 月,平安财险象山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徐伟
宏在向投保人苏某等人销售保险过程中,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徐伟宏为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投保单及保险合同、保费发票、调
查笔录、劳动合同、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平安财险象山支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
予平安财险象山支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3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2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