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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保监罚20174号)

    时间:2017-02-22 10:15:41  来源:  作者:

    当事人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南街1-51号蜀泰商厦13-16楼

    当事人二:唐玉龙

    身份证号:51060219770509**** 依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及唐玉龙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涉及保单90份、已收保费58.03万元。唐玉龙时任该机构负责人,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受到我局行政处罚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电销录音、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116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1条、第17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罚款贰拾壹万元(¥210,000.00)、对唐玉龙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涉及保单41份、已收保费29.74万元。唐玉龙时任该机构负责人,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电销录音、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1条、第17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罚款拾柒万元(¥170,000.00)、对唐玉龙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罚款叁拾捌万元(¥380,000.00);

    二、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时任负责人唐玉龙警告并罚款陆万元(¥60,000.00)。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获取应缴行政罚款金额的缴款码信息,然后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实行同行缴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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