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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保监罚20173号)

    时间:2017-02-22 10:07:43  来源:  作者:

    当 事 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

    住 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8-12楼、17-19楼

    主要负责人:顾育匡

    当 事 人:连培涛

    身份证号:41010219740412****

    职务:时任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副总经理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连培涛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涉及保单73份,涉案已收保费约122.87万元。时任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副总经理连培涛,对此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演示测算表、电销录音、公司总结报告、情况说明、检查问题件整改清单、高管任职批复、劳动合同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罚款拾柒万元(¥170,000.00)、对连培涛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涉及保单11份,涉案已收保费19.23万元。时任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副总经理连培涛,对此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演示测算表、电销录音、公司总结报告、情况说明、检查问题件整改清单、高管任职批复、劳动合同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罚款拾贰万元(¥120,000.00)、对连培涛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罚款贰拾玖万元(¥290,000.00);

    二、对时任平安人寿成都电销中心副总经理连培涛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获取应缴行政罚款金额的缴款码信息,然后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实行同行缴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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