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被处罚机构名称:上海浦东五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19楼J单元
负责人:郭建国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在经营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险过程中,由相关保险公司及下属机构在江西当地收集以“上海浦东五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抬头的费用发票,由你公司向不存在经济往来事项的收款人支付相关款项或由你公司员工报销费用,支付给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相关费用报销合计人民币2,428,676.9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事实确认书;
2.你公司董事长郭建国笔录;
3.你公司关于报销费用的说明;
4.你公司为咨询公司报销费用财务凭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你公司向不存在经济往来事项的收款人支付相关款项或由公司人员报销费用,支付给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
我局已于2017年1月16日向你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