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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7〕2号)

    时间:2017-02-17 16:27:42  来源:  作者:

    拟被处罚人:张博

    身份证号:32032419851213xxxx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在担任上海荣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广保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期间,荣广保代未能按照规定在2016年3月31日前向我局上报201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我局于2016年4月15日下发《关于责令报送审计报告的通告》(沪保监发201685号),责令荣广保代在内的10家机构于2016年4月20日前报送201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荣广保代亦未能在2016年4月20日前完成报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责令报送审计报告的通告;

    2.声明及承诺书以及身份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

    4.事实确认书;

    5.调查笔录;

    6.情况说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荣广保代未能按照规定在2016年3月31日前向我局上报201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我局2016年4月15日下发《关于责令报送审计报告的通告》(沪保监发201685号),责令4月20日前报送,荣广保代亦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该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九条以及《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你作为责任人员,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我局已于2017年1月10日向你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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