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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话销售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17-01-23 10:22:40  来源:  作者:

    当事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话销售中心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B座8-12层

    主要负责人:杨莉

    经查,你电销中心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电话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涉及保单53份。其中,夸大产品收益,涉及保单12份;错误解释保险责任,涉及保单22份;对保险业务法律法规及政策作虚假宣传,涉及保单9份;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涉及保单16份;对缴费期间进行误导性解释,涉及保单8份;以产品升级名义诱导客户购买新保单,涉及保单3份;对保险产品营利性、分红水平等情况作虚假宣传,涉及保单11份。

    二、电话销售过程中存在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行为,涉及保单3份。其中,未明确告知现金价值、保单贷款等,涉及保单3份;向客户隐瞒失效保单相关权益,涉及保单1份;未告知免赔期,涉及保单1份。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电话录音、保险条款、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电销中心处以罚款十七万元。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电销中心处以罚款五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电销中心给予罚款二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电销中心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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