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4号A1座第1-2层
机构负责人:李艳
经查,你分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经营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任命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负责丹东、阜新、锦州等中心支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明细、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一条有关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做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分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