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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冀保监罚〔2017〕5号

    时间:2017-04-01 16:49:55  来源:  作者: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李洪、陈晓冉: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12号

    负责人:李洪

    当事人:李洪

    身份证号:23213119730307XXXX

    职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北区92号

    当事人:陈晓冉

    身份证号:13012519900210XXXX

    职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经理

    住址:石家庄市行唐县上方乡龙洞村玉龙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李洪、陈晓冉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含永安财险行唐营销服务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李洪时任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总经理,陈晓冉时任永安财险行唐营销服务部经理,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2016年1月至6月,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列支劳务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李洪时任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职责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李洪、陈晓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李洪一直住院治疗,家庭负担重,陈晓冉家庭生活困难,恳请减免对李洪、陈晓冉的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李洪、陈晓冉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法定从轻理由,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达成赔偿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责令停止接受石家庄辖区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洪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陈晓冉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列支劳务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罚款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洪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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