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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冀保监罚〔2017〕6号

    时间:2017-04-01 16:49:51  来源:  作者: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董建美: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

    负责人:张向华

    当事人:董建美

    身份证号:13050319631018XXXX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保险部经理

    住址:邢台市桥东区华龙路2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董建美、赵红宇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业务档案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董建美、赵红宇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提出核心业务系统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是因为投保人要求和内部管理需要,不影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同权利;核心业务系统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未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任何损失,要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董建美提出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核心业务系统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没有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同权利,只是内部管理需要。董建美的工作行为没有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造成损害,个人也未获得任何利益,要求不予处罚。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副总经理赵红宇提出,在违法违规问题发生时,其已到地方政府挂职锻炼,未参与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业务管理工作,要求不予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对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和董建美的申辩意见,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记载的PQSB20151305000000000006号保单(以下简称为006号保单)与交付投保人的纸质006号保单内容不一致,核心业务系统记载的分项保单中,邯郸市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与纸质006号保单记载信息不一致,核心业务系统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和董建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赵红宇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认定赵红宇对该违法违规行为知情,因此采纳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我局对赵红宇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不予处罚,对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董建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邢台市分公司罚款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董建美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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