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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冀保监罚〔2017〕7号

    时间:2017-04-01 16:49:46  来源:  作者: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郝爱国:

    当事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5号

    负责人:郝爱国

    当事人:郝爱国

    身份证号:13020219770215XXXX

    职务: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岳各庄四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财险唐山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信达财险唐山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信达财险唐山中支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郝爱国时任信达财险唐山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2016年2月至9月,信达财险唐山中支列支劳务派遣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郝爱国时任信达财险唐山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2015年至2016年9月,信达财险唐山中支将本级发生的宣传费用调整至上级机构,致使车险综合成本率数据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职责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信达财险唐山中支达成赔付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信达财险唐山中支责令停止接受唐山辖区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郝爱国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信达财险唐山中支列支劳务派遣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信达财险唐山中支罚款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郝爱国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信达财险唐山中支将本级发生的宣传费调整至上级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信达财险唐山中支罚款3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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