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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380多万参保职工将免费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时间:2016-11-24 20:04:49  来源:  作者:

    11月24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新疆即日起将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城镇参保职工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因病致贫、应病返贫。日前,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新疆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由全疆各地州市统筹安排,根据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能力、保障能力等,合理确定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职工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和职工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期一致。

    自治区人社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李栋介绍,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保费不需要个人来交纳,保费是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余中来筹取的。此外,参保职工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等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给予适当保障。职工大病保险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按照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据介绍,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不低于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不低于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70%支付。职工大病保险原则上不设封顶线,实施之初基金筹资困难的地区可设立不低于20万元的封顶线。

    “我们将继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由商业保险机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确保使参保人员广泛了解职工大病保险政策,切实保障职工利益,为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李栋说。

    据了解,目前,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数已超过380万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出台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将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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