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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门诊医保额度可跨年度累计

    时间:2016-11-25 07:56:37  来源:  作者:

    一是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当年门诊起付线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要求,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02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即可享受医保门诊起付线调整、住院报销起付线调整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三项政策利好,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市人力社保局医疗(生育)保险处副处长褚学震,为大家做详细解读。本版内容策划 郭晓莹 刘俊刘宇君

    关于调整门诊报销起付线

    记者:《通知》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即可享受医保门诊起付线调整,请您介绍一下政策的详细内容?

    褚学震:好的。本市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自然年度),且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即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0元;连续3年及以上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300元。

    记者:其中提到的“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如何理解?

    褚学震:《通知》所称“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并连续参保缴费(含补缴费)满1年,或按规定参保并享受完整年度的本市职工医保待遇;以及按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并享受完整年度的本市居民医保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医保待遇,以截至当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全年参保或享受医保待遇状态为准。

    记者:其中提到的“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指的是什么?

    褚学震:《通知》所称“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是指未发生门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即2016年度内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2017年及以后年度内,既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也未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

    记者:请您具体介绍一下调整的具体标准?

    褚学震:这次《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是对17号文件的一个细化,总共区分了四类情形:

    (一)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

    (二)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也报销了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

    (三)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未报销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

    (四)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同时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也报销了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

    (五)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同时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未报销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200元。次年门诊起付线调整后,最高标准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

    (六)既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也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次年门诊起付线调整后,最低标准为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300元。

    (一)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或只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

    (二)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或同时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标准不变。

    记者:请您举例说明一下。

    褚学震:例如,某在职职工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2016年,该参保人员没有报销当年度门诊医疗费(即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未超过当年起付线800元),其2017年门诊起付线即可由800元降低为700元。

    如果该参保人员在2017年也没有报销门诊医疗费(既没有报销当年度门诊医疗费,也没有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下同),其2018年门诊起付线将由700元降低为600元。

    如果该参保人员在2018年仍然没有报销门诊医疗费,其2019年门诊报销起付线将由600元降低为500元。也就是说,如果该参保人员2016―2018年连续3年没有报销门诊医疗费,其2019年及以后年度门诊起付线将由800元降至最低500元。

    同样,如果退休人员连续3年及以上均未报销门诊医疗费,其门诊起付线,70周岁以下人员将由700元降至最低400元,70周岁以上人员将由650元降至最低350元;如果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3年及以上未报销门诊医疗费,其门诊起付线将由500元降至最低200元。

    准,最低为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300元),发生以下报销门诊医疗费情形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当年标准基础上,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调整:

    二是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未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

    三是参保人员在未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包括起付线由降低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发生以下报销门诊医疗费情形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调整:

    四是年度内在职转退休的人员,次年门诊起付线按照退休人员应享受的标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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