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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监会就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征意见

    时间:2016-11-24 16:04:00  来源:  作者: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1月24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11月24日消息,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创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保监会起草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意见稿指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公估机构从事业务;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公估从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公估报告;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签署虚假公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公估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此外,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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