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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问答(四)

    时间:2016-11-29 07:19:57  来源:  作者:

    十三、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十四、参保人员因甲、乙类传染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因诊治甲类传染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因诊治乙类传染病,包括肺结核(活动期)、急性肝炎、慢性重症肝炎、急性流行性出血热、伤寒、斑疹伤寒、流行性脑脊膜炎、流行性乙型脑膜炎等,在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综合医院专科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比例按照各参保筹资标准所对应的医疗待遇分别提高5%。

    十五、参保居民垫付医药费报销应注意哪些问题?

    以行政村和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因故垫付医疗费用的,凭相关材料到参保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以学校、托幼及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人员由所在区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所在机构负责统一归集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等,每月到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申报;因退学、辍学、学业期满未就业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本市户籍的由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以专户为单位参保的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特殊身份人员,到户籍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非本市户籍的由所属区社保分中心负责,统一按照垫付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代理支付的银行每月将审核报销金额划转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当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参保患者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申请报销的受理时限截止到次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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