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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信用“保险”有方

    时间:2016-12-06 05:23:00  来源:  作者:

    多年来,制造企业A公司与下游企业B公司合作愉快,尽管前者采用赊销方式,但基于彼此信任,该收的应收账款,A公司从未在后者那儿遇过拖欠。然而,情况在去年下半年生变。因经营不佳,B公司无力支付到期货款,对A公司造成直接影响。鉴于形势一时半会不可能好转,想到此前购买过一款针对性险种,在第一笔应收账款出现拖欠时,A公司即向险企报案。经调查确认,保险公司很快启动定损核赔程序,最终向A公司理赔500余万元。

    商业信保“家族”

    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为尽量扩大销售,采用赊销方式的企业并不鲜见,由此带来应收账款额不断递增。而据相关统计,我国有74%的企业遇到过应收账款拖欠问题,其中66%属于买方缺乏信用违约拖欠,23%属于买方经营不善停产或破产,11%属于买方恶意拖欠。显然,上述事例即属典型个案。那么,A公司是用什么险种,为自己化解了风险?它的名字很简单,就叫做“赊销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批发)中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此间,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买方(即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即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商业贸易顺利进行。

    保险业内人士介绍,赊销保险主要适用于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耐用商品,这类商业贸易往往数额较多、金额较大,一旦买方无力偿付分期支付的货款,就会造成制造商或供应商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保险人提供买方信用风险保险服务。如某险企旗下的赊销保险,当投保企业采用赊账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若因到期未收回账款导致损失,险企承担90%的赔偿责任。凡在中国境内注册、从事国内贸易且赊账销售的放账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都可投保该产品。

    其实,日常商业贸易中,如何解决信用保障风险困扰着不少企业。为此,保险公司针对性地推出了“商业信用保险”,指商业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为避免另一方当事人的信用风险,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前述“赊销保险”,即为商业信保“家族”中一员,该“家族”还有另一位“成员”――贷款信用保险,指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其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决策失误、政府部门干预、市场竞争等风险,只要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贷款无法收回,其他风险均可承保。有别于保证保险

    有些“懵懂”的企业认为,除了商业信保能承保信用风险,一类名为“保证保险”的险种有同样功效,所以投保哪种都行。实际上,虽然这两款险种都将信用风险作为承保标的,但保险业内人士提醒,它们还是存在区别,企业不宜将之混为一谈。

    首先,保证保险是以出立保证书的形式来承保,内容通常只规定担保事宜。而信用保险是填写保单来承保,内容包括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损失赔偿等条款。

    其次,不同于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由身为权利人的企业投保,因此合同中只涉及上述三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的信用,由身为义务人的企业投保。但为了降低风险,保险公司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因此合同中除了险企,还涉及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

    此外,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为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之受到的损失转嫁给险企,后者必须把保费的全部或大部分用于赔款,随后再向责任方追偿。而在保证保险中,对于险企出立的保证书,履约的全部义务仍由义务人自行承担,并不发生风险转移。险企收取保费,只是凭其信用资格而得到的一种担保费。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险企才代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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