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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熊军:理性看待波动风险 重视从基金整体进行监管

    时间:2016-12-24 17:49:41  来源:  作者:

    和讯保险消息 201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论坛暨《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发布式在京召开。本届会议以“年金制度深化改革与道路抉择”为主题,邀请部委领导、金融机构、学术单位多位专家发言,同时发布《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规划研究部巡视员熊军出席并讲话。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规划研究部巡视员熊军演讲实录:

    我抓紧时间,对照着养老保险投资运营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未来有几个趋势:

    一个是要更加重视从基金整体角度进行监管,因为养老基金是多元化的投资,所以本身就是利用不同资产类别,针对不同外部冲击的差异性降低波动率的,如果不从总体的角度监管,而是基于某个资产类别进行监管的话就会发现很纠结。但是本身这不是问题,我们就是要有这种差异性。

    从监管上有两点,一是在考虑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渠道的时候,更多的不要从关于资产本身的收益风险考虑的太多,还是要从这个资产类别加到资产总体以后对资金总体的影响这个角度考虑。第二点是现在对年金的监管,我们在投资组合层面上还是有很多约束的,有比例约束等。当投资管理人的受托人能力有所提高之后,应该尽量把投资组合的约束尽快去掉,因为这可能会带来投资中的扭曲行为。

    第二点是要理性的看待波动风险。资本市场讲波动风险,把波动的风险放在一起,但是这个风险跟我们讲的损失风险完全不是一回事,所以大家把波动风险理解为已经形成损失的,所以都采取积极回避的态度。事实上资本市场就是这么一个规律,波动风险大的资产收益率较高,只要不是在经济周期的顶点或者在资产估值最贵的时候买入这种资产,一般说来在市场波动过程之中,尽管会出现阶段性的损失,但是只要持有时间长一点,这个资产价值在也不会成为你实际的损失,所以对长期价值者来说这个影响不应该成为束缚我们投资的重要因素。因为现在在管理过程中,大家平常都提出来一条,不能出现当期的损失,我觉得这个约束看起来是在管理风险,但是实际上是在放弃获取更好长期回报的资源。

    第三点看法,还是要加大受托人的责任。因为无论怎样,受托人在年金的运营过程之中是核心,要加大它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两点:一个是法规和受托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要赋予受托人独立的投资决策权,委托人不要干预太多,如果要干预的话也应该通过委托合同、通过受托管理合同的事情,通过明确各类资产的风险敞口、投资目标这样一些问题规定清楚。

    再一个受托人要建立一个非常清晰的基准体系,有了基准体系,年金的投资安全性是能够得到保障的,各个投资机构的专业性也是能够发挥出来的。

    我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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