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 保险信托 > 保险资金管理新办法促险资投资PPP的十大亮点
  • 保险资金管理新办法促险资投资PPP的十大亮点

    时间:2016-07-05 14:11:01  来源:  作者:

    保险资金的长期性、低成本性、低风险偏好性,与PPP项目的长期合作性、低利润性、政企合作性具有天然匹配性。然而,目前保险资金鲜有参与PPP项目。2016年7月3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从PPP投资角度看,《新办法》明确规定险资可以投资PPP项目,并对可投项目提出了三点要求,同时修订了传统险资投资基础设施的增信要求,有利于以项目现金流为基础的PPP融资的开展,进一步清除了险资投资PPP项目的立法障碍,有利于缓解资产荒背景下险资资产负债匹配压力。

    1、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PPP项目

    《新办法》第十条规定:“……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明确提出险资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尽管此前监管规定并未限制或禁止险资投资PPP,但此次是以法规形式首次加以正式明确。

    2、对可投PPP项目提出三项要求

    《新办法》对拟投PPP项目提出了“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三项要求。PPP项目分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所谓经营性项目是指自身产生的现金流足以覆盖项目成本和收益的项目,项目现金流既可以来源于用户收费,也可以来源于广告、土地开发、物业开发等经营性收入,例如高速公路、地下管廊、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等项目。所谓准经营性项目是指除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外,还需要政府补贴的项目,例如体育馆、中西部地区高速公路等。所谓非经营性项目是指自身并无收益,需政府全额付费的项目,例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图书馆、监狱等。

    笔者认为“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是对项目自身经济强度的要求,一些经济强度较低,自身收入或政府补贴、付费不足以覆盖全部成本和收益的项目不亦作为险资投资对象,因为险资属于风险偏好较低的资金。“具有明确退出安排”是对项目退出机制的要求,通常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有上市、资产证券化、并购、回购等,若险资以股权投资项目公司,则需明确具体退出机制。

    3、拓宽可投基础设施项目范围

    《试点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新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将可投项目范围拓展至一切基础设施项目,项目领域不仅限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项目级别不再限于国家级重点项目。这就使得险资可以投资中央库之外的PPP项目,例如省级或市级PPP项目。

    4、全面放开对“自筹资金”和“项目资本金”的要求

    《新办法》删除了《试点办法》第十二条有关:“(一)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调低了项目资本金比例,目前资本金要求在30%以上的项目极少。根据《试点办法》,险资基本不能用于资本金融资。

    然而,建设单位对项目资本金融资需求是很旺盛的,多数项目是采股债结合、小股大债的方式。《新办法》删除《试点办法》有关项目资本金和自筹资金的强制性要求,拓宽了保险资金可投项目范围,使得保险资金可提前介入项目资本金融资。

    5、放开对控股股东资质和信用要求

    《试点办法》规定拟投基础设施“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大型企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新办法》直接删除了该项规定。若采资本金股权投资,PPP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是金融机构,原规定不符合PPP投资实际。此外,判断PPP项目的好坏,主要取决于项目自身现金流,而非控股股东信用。

    6、放宽债权投资担保的要求

    《试点办法》第八十六条对债权投资提出了详细的担保要求,例如担保主体为2A级以上企业、抵质押率不低于5折等。《新办法》删除此条规定,仅要求债权投资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旧办法是遵循股东信用、企业信用融资的传统思路,而新办法考虑了PPP项目基于项目信用的新型融资方式,有利于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的发展。当然,鉴于保监会表求下一步将修订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细则,因此对债权投资的要求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7、放开股权投资控制决策权的要求

    《试点办法》第八十七条要求股权投资取得项目决策权、至少一个董事席位等。实务中项目决策权与股权比例息息相关,不同股权比例享有决策权亦不同。此外,金融机构非专业项目管理者,应专注取得财务控制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深度参与项目决策反而损害项目决策效率。

    8、放开受让受益权、经营权的增信要求

    《试点办法》第八十八条要求受让受益权、经营权的,应取得所有人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并取得2A以上评级主体的担保。实务中受让项目受益权、经营权的融资极为罕见,但是随着PPP项目二次融资的发展,笔者认为未来PPP项目收益权转让的融资可能会增多。新办法删除有关担保的增信措施,有利于PPP二次融资的深入发展。

    9、放开对拟投项目投保的要求

    《试点办法》要求拟投基础设施项目”已投保险”,然而在PPP操作实务中,项目融资往往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前便开展,也就是说融资先于保险开展,该条修订也符合PPP实际操作流程,消除险资投资的合规风险。

    10、全面放开项目行政许可

    《新办法》删除了对相关当事人投资资质的审批规定,针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实质审核改为形式审核,从立法上进一步肯定了2013年以来注册制操作实务,有利于简化保险投资基础设施程序、缩短流程。

      (作者黄华珍系律师,法学博士,曾在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风控部门工作)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