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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两个月两曝违法 总经理两遭警告

    时间:2019-09-25 11:43:35  来源: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两度被曝违法,遭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处罚。

    9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显示,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陈咸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温州监管分局对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给予陈咸淳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7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显示,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陈咸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温州监管分局对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给予陈咸淳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陈咸淳为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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