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巨鹿路888号的一处优秀历史保护建筑被完全拆毁,改建为一座貌似现代风格的建筑(6月9日中新网)。这一消息近日在上海媒体曝光,引起舆论关注。据悉,这幢已被拆毁的历史建筑是一处英式花园住宅,砖木结构,是国际著名建筑师邬达克在上海建立邬达克洋行后所承接的第一个项目,迄今已有80多年历史。同样的建筑在巨鹿路上一共有12幢,沿路排列,红瓦坡顶,煞是好看。这些房屋所在区域已被上海列为历史风貌保护区,房屋周边区域较完好地保存了上海的历史,现在其中一幢建筑被完全拆毁,自然是一起十分痛心的事件。
据报道,上海静安区政府相关部门已经责令业主恢复原样。但即便如此,就像有专家所称,重建的建筑只能是仿制品甚至是赝品,与原来的历史建筑已不可同日而语,而由于这幢房屋的拆毁,它对所在区域的整体风貌所构成的破坏也是难以挽回的了。这一幢保护建筑业主的行动是十分鲁莽的,也显示出其对历史和文化的无知,理应受到谴责。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上海城市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业主不仅要被责令恢复原房屋,而且还将受到处罚。
但是,如果我们深入了解这一事件就可以发现,对于这一事件的处理不应该这样简单。众所周知,上海的人文历史虽然不像一些内地城市一样漫长,但由于它在近代历史上高度开放,其建筑文化具有相当高的兼容性,上海因此被誉为“万国建筑博览会”。改革开放以后,上海对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十分重视,很多重要建筑都得到了完好的保存。但是,就这些建筑的具体情况来说,却有千差万别,除了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由政府辟为专门的纪念馆之类以外,更多的建筑是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在使用,其中居民使用的情况更复杂,有的是由房管部门作为建筑所有人出租给居民,而且一幢房屋里往往住有多个家庭,也有的是由房管部门直接出售给私人,成为居民的私有住宅。
对于供租住的和私有的保护建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9月颁行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都明确了保护建筑的责任人,即房屋的所有人必须负责。但是,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失之粗疏,并不利于将保护工作落实到位。租住房还好说,因为房屋所有权在作为政府管理部门的房管机构中,政府可以通过对作为下属的房管部门的硬约束来达到目的,而私有产权房屋,政府对房屋所有人的硬约束却面对各种挑战。事实上,在巨鹿路上的这些房屋,由于年代久远,墙面、地板等出现损坏多有存在,一些设施也已老化,有的设施已经不适应现代人的生活需求,同时卫生条件也比较差,老鼠、蟑螂、白蚁等四处出没。因此,业主在购得房屋后,对其按照各自的要求进行装修,安装时尚生活设施,甚至改动其结构在所难免,而相关机构对此也只能“眼开眼闭”。这一次888号只是因为对房屋来了个“推倒重来”,才引起了舆论的注意。
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优秀房屋进行保护,是政府的责任,理想的状态是把所有这类房屋由政府管起来,不允许供商业或居住用途。但这事实上是做不到的,政府没有能力这样做,而将一些房屋出售给居民供其居住,同时要求其履行保护责任,不能对房屋随意进行伤筋动骨的装修甚至拆毁,是一条可取之道。但是,这是政府将自己的一部分责任转移给了居民,而政府在这样做的时候,实际上是要求居民牺牲部分个人的合法权益。历史建筑要保护,不允许乱拆乱改,但居民对房屋的产权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政府需要在看似矛盾的两个方面建立起平衡关系,让保护建筑业主的责任和权利对等。
在上海制订的相关条例中,要求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设立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专项资金,这为建筑维修等提供了资金保证。但是在由个人所有的保护建筑上,涉及维修等相应资金,又规定只能由业主自行解决。这样一来,一幢房屋被命名为优秀历史建筑后,对于其业主来说非但未能从中得到经济收益,相反他会为此而背上沉重的包袱。有的建筑由于有名人居住过,一些喜欢追寻名人足迹的人经常造访,还会给业主增加很多麻烦。很显然,在缺乏相应制度补偿的情况下,要求业主能够履行本应由政府履行的责任,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反而容易造成业主的厌倦,长期来看,不仅会造成这种历史建筑的贬值,而且也不利于对这些建筑的保护。
在现代社会,民众的责任和权利应该对等,为了切实保护好优秀历史建筑,政府一方面确实应该建立起对保护建筑业主的硬约束,但在这同时,还应该对他们因为受到了硬约束产生的种种不便提供补偿。通过这种补偿,让保护建筑的业主能够产生对历史建筑保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这些建筑得到更妥善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