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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出台新规 4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0-02-16 16:13:34

    来源:北方网

    作者:新报郭晓莹

    天津北方网讯: 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市人社局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3月31日废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8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的人员,可按原政策规定完成认定程序。

    A 认定范围

    可认定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

    3.长期失业者。

    4.刑满释放人员。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5.低保家庭人员。

    6.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7.单亲家庭人员。

    8.残疾人。

    9.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10.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B 不可认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5.被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的。

    6.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7.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8.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第1、2、3、5项情形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程序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查信息,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并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一)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

    下列人员还须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1.零就业家庭人员。

    2.刑满释放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

    4.需赡养(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5.单亲家庭人员。

    6.残疾人。

    (二)核查信息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三)复核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社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四)认定

    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五)承诺核查

    申请人签订《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审核、认定部门通过实地调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予以核实。

    C 退出机制

    各区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建立定期调查、盯人帮扶和跟踪随访制度,通过电话、走访或与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了解其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人社部门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

    3.被判刑或收监执行的。

    4.户籍迁出本市及移居境外的。

    5.在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满或终止的。

    6.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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