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公积金政策调整回应市民疑问
贷款申请认房又认贷
已售房产不计入套数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李俭芹
5月1日起,南宁开始实施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际操作中,不少市民有疑问,比如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如何认定等。5月5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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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卖出房产不计入套数
问:黄先生是离异人士,离婚时,有一套房产判给了前妻,现名下无房。如果他现在买房,算是第一套房吗?是否需要提供查档证明?
答: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六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因此,黄先生应该算第一套房。职工不需提供房屋查档证明,以个人声明为主,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等渠道进行核实。
2
贷款申请认房又认贷
问:蓝先生和妻子此前买有一套房,办理了商业贷款。现在,他们打算买第二套房,能否享受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答: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公积金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查其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因蓝先生及配偶购买的是第二套住房,即便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参照第二套房标准执行相应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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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对象不含父母兄弟
问:吕先生想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但是,他父母名下已经有一套商品房和一套福利房,并且也办理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这会影响他申请吗?
答: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对象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非夫妻关系的房产共有人不作为认定对象,因此,父母、兄弟等对吕先生均没有影响,他还算首套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吕先生的妻子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话,才会有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