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发现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开出“药方”
向鹿寨县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完善交通设施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 王缉宁
“建议增设、完善城南片的限速标志和道路中心隔离栏等交通设施。”柳州市检察院在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生效判决案的申诉复审过程中,发现事故发生地鹿寨县城南片区因交通设施欠缺,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遂向该县住建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药方”。并同时决定于近期就该申诉案召集申诉人、法律人士和人大政协代表参加听证会,公开审查申诉人廖某的申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醉驾致两人死亡
判决定性引发申诉
2016年12月9日晚10时许,林某华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鹿寨县城创业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金鹿小广场千钧福邸门前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卢某、廖某母女俩撞飞,致两人当场死亡。事发后,林某华驾车逃逸。不久,林某华步行返回事故现场,看到有人躺在路中间,不闻不问再次离去,后在金鹿菜市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经检测,林某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属醉酒驾车,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12月18日,鹿寨县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林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同时判决其赔偿死者亲属126万多元,林某华目前尚有71多万元未予赔偿。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某华认为量刑过重,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诉人廖某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请求鹿寨县检察院提出抗诉。
鹿寨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鹿寨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于2018年1月2日向鹿寨县法院提出抗诉。案件移送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柳州市检察院认为鹿寨县检察院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林某华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柳州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林某华撤回上诉。
检察机关受理复查
案发地存安全隐患
柳州市检察院申诉处受理申诉人廖某的申诉后,出于为广大群众出行安全的考虑,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会同鹿寨县交警部门,到案发地周边实地调研。
经过调研发现,该县案发地创业路事故路段两侧均为商业门面、居民区,人员密集;事故路段为双向车道,道路中心施划中心双实线,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牌;在人流量多的小区大门口无过街设施;过往行人为抄近道,很少走斑马线,随意横穿道路,加之道路车辆车流大,险相环生。
据当地交警部门统计,从2016年12月9日该案案发至今,鹿寨县城南片两条主要城市道路创业路和民生路共发生交通事故30起,造成2人死亡,13人受伤,60车受损,经济损失人民币130多万元,存在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开出检察“药方”
建议增设限速标志
检察机关并没有停留在单纯办案上,他们通过办案过程中,针对调研发现当地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要有所作为。
检察机关经走访交警部门得知,该县的交通设施由住建部门负责建设。案发地创业路属于城市道路,尽管周边人口稠密,由于未设置限速的交通标志,根据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则最高限速为80km/小时,也就是说,林某华肇事时尽管速度为64~69km/小时,也不属于超速行驶。
针对上述情况,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柳州市检察机关决定向该县住建部门提出两点检察建议:一是创业路和民生路增设限速标志;同时完善城南片区其他城市道路路段的限速标志设施;二是创业路全路段增设道路中心隔离栏。
11月20日,柳州市检察院申诉处会同鹿寨县交警部门一道,向鹿寨县住建局送上了上述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及时研究,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该县住建局表示,将马上着手落实检察建议,尽快消除当地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