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子莫名背债30万元?
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系离婚前丈夫的借款,判定前夫自己还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甘芳
离了婚,还要为前夫还债?南宁女子王某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陈某和王某曾是一对夫妻,离婚前半年,陈某向吴某借款30万元。离婚后,吴某手持借条将陈某和前妻王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笔债务,王某该不该背?
1莫名背债丈夫离婚前半年借款30万元
陈某和王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年,两人一起购置了房产。2015年10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近两年后,王某忽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吴某将她和前夫陈某一起告上了横县法院。
原来,2015年3月,也就是在两人离婚前半年多,陈某向吴某借款30万元,后一直未还。吴某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共同偿还。
王某认为,在他们离婚前半年多,陈某对外大额借款是别有用心。她和陈某在2012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她对该笔大额借款并不知情,陈某更不可能在离婚前夕将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王某还说,她有20多年公职人员的工龄,每月有4000多元稳定的工资收入,能够满足自身的生活消费需求。婚后,她和陈某在2002年已购置了房屋,在2008年、2013年分别购置了车辆,个人征信清白,没有对外举债。而吴某提供的转账至陈某账户的凭证及与陈某的借款协议,只能证明陈某与吴某存在借款关系,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知晓同意夫妻共同使用借款,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对该借款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陈某未作答辩亦无证据向法院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