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发布会现场。广西新闻网通讯员陈宇彤 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29日讯(记者陈思羽)12月29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租赁合同中的执行不能”新闻发布会。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截至12月28日,宁铁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46件,结案887件,结案率为93.76%。宁铁两级法院执行案件收案量同比上升达51.12%,申请执行总标的额3.23亿元,结案标的2.68亿元。实际到位4042.68万元,实际到位率12.52%。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占宁铁两级法院执行总案件的89.12%,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结案占全年执行案件的88.85%。
宁铁两级法院集中力量,通过规范使用网络查控系统、适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罚款、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各项执行措施,重点执行此类案件。截至12月28日,宁铁两级法院采取罚款措施1次,罚款金额5万元;采取拘留措施4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9人次;限制高消费942人次。涉及租赁房屋强制搬迁31次,其中,中院协同基层院开展大型租赁房屋强制搬迁执行行动2次。
但在宁铁两级法院租赁合同的执行中,有部分案件属于执行不能的案件。与执行难不同,执行不能是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据了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执行不能的情况,第一类是承租人为法人的租赁合同纠纷。被执行的企业债务累累,濒临破产。该类企业处于停产歇业、无人管理、无财产或者即使有财产也无处置价值的状态。第二类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租赁合同纠纷。体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特别在承租人是外地户口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一旦选择逃避,很难找到其下落,通常也很难查控到其名下有财产。对于租赁合同“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法院在严格审查后,主要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案件被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接收社会监管,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法院必须立即恢复执行,以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做法,可以预防租赁合同案件的“执行不能”: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充分考虑租赁风险。预估对方的付租金能力谨慎出租,根据对方的经济情况等决定是否租赁或者租赁的期限。比如:在房屋出租活动中,发现对方属于无固定收入的物业人员,可以考虑短期出租或者不出租。在商业出租活动中,承租人是企业,有条件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以其资产设备等设立抵押等。做好提前预防,降低风险,尽可能减少进入司法程序后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出现。
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也应当进行风险预防。注意审查出租房的处分权及出租标的的实际情况。比如承租前,审查出租人是否对出租标的享有相应处分权利、审查出租标的实际情况等,防止他人通过虚假出租方式骗取租金。
做好随时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的准备,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纠纷发生后,一旦发现承租人有财产的,立时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大大降低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
纠纷发生后,配合执行法院查人找物。尽可能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线索,如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信息、车辆下落、外币账户、到期债权等,以提高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的效率。







